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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努力提升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当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呈总量居高态势。针对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机制普遍缺失、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弱化等比较突出的问题,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精神,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规定》分为总则、协商、调解、附则四部分,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规定》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明确要求。二是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规定》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预防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建立小额简单案件由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由总公司(总厂、总部)调解委员会处理的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同时,明确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四是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规定》明确调解委员会除了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的基本职责外,还具有“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等职责,既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又体现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管理环节上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的要求,同时也为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五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为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当事人更多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六是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规定》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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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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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11
人保部研究制定劳务派遣法规 防止滥用派遣制度
一名外来务工者准备在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幢高层建筑上进行外立面清洁作业 劳务派遣滥用,侵犯劳动者权益,成因比较复杂,有企业逃避责任的问题,有法规不配套的问题,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劳动保障不完善的因素。怎样遏制劳务派遣纠纷,参与立法人员、律师、劳务派遣公司多方建言。 完善法规,防止滥用派遣 明确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规范派遣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中有12个条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6个条文专门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但是,劳务派遣滥用并没有得到遏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祖沛认为,要抓紧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界定劳务派遣的就业岗位范围,以规范劳务派遣的适用领域。 “首先应对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作更加明确的界定。”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时福茂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这“三性”如何落实,是《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就一直存在的争议。 实际上,规定这“三性”,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用工单位以被派遣劳动者来代替正式职工,危害到职业的稳定性。但目前来看,执行效果并不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副主任陈斯喜参与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后发现,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存在着过滥现象。他建议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对“三性”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使劳务派遣真正回归到《劳动合同法》原来的定位上来。 规范参保,防止工伤纠纷 用工单位实际使用派遣工,应作为工伤保险的首要责任人 据了解,很多劳务派遣纠纷背后都存在异地派遣的问题。异地派遣带来的异地参保,不仅存在同工不同待遇的问题,还会面临工伤救治、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索赔等程序方面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有义务及时救治。但是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够最先控制险情、将职工送往医院救治的只有用工单位,不可能等到派遣单位来处理。 时福茂说,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派遣单位不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派遣工必须到派遣单位所在地申请认定工伤,这对于已经受到事故伤害的派遣工来说是非常困难的。 对此,时福茂建议,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伤保险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实际使用派遣劳动者,应当作为工伤保险的首要责任人。如果用工单位没有给派遣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对派遣职工进行赔偿,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加强甄别,防止虚假派遣 在固定岗位长时间使用派遣工,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派遣被滥用,无一例外都是用工单位为了规避责任而损害员工切身利益的做法,这也直接反映了用工单位对待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心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广东省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旭阳近年来经手了大量因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引起的纠纷,一个系列案动辄几十上百人,上至电视台采编人员、金融电信企业员工,下至普通工厂员工,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点是,用工单位均想通过“劳务派遣”这一名词割断与员工的事实劳动关系。 王旭阳表示,从当前条件出发,要改变劳务派遣被滥用、发生纠纷互相“扯皮”的局面,劳动部门应该加强监察,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立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甄别。 王旭阳建议,如果用工单位在固定岗位长时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就应当据此认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否定其虚假的劳务派遣关系,避免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之间来回奔波。同时对有意滥用劳务派遣以规避责任的企业予以处罚,这样才可刹住此歪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哈斯巴根还提到,应加强对企业劳动监察队伍建设。据介绍,当前每名劳动执法监察员面对1700多个用人单位,“这个力量太薄弱了,与劳动监察的任务很不适应。” 严格准入,防止公司泛滥 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备案,杜绝在这一行业出现“皮包公司” 据介绍,劳务派遣纠纷增多,与劳务派遣公司良莠不齐也有莫大关系。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简单,目前除了在工商部门注册外,并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备案,导致劳务派遣公司大量出现,质量难以保证。 时福茂说,由于设立劳务派遣公司不需要一定规模的场地、设备、人员,如果没有监管,很可能在这一行业出现“皮包公司”,这些公司只是临时租借了办公室、三五个工作人员,不具备人力资源培训、管理的能力,而只想通过劳动力的转手赚钱。一旦将来有纠纷发生,劳动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证。 事实上,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也期待着完善法规、加强监管。北京一位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监管,只有外部环境变得更加健康,我们才能更有发展的动力,也才能实现多赢局面。” 部委连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 尽快研究制定劳务派遣法规 在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表示,下一步将加强规范劳务派遣。 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或专门法规;进一步对派遣公司进行规范管理,从办公场所、注册资金、经营人员、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等方面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备相关经营条件、违法派遣、损害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清理和取缔。 二是开展劳务派遣用工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岗位和用工情况备案制度,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派遣有合同、上岗有培训、报酬有保障、参保有办法、岗位有安全、维权有渠道。 三是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企业及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务用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大对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履行责任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经营者守法和履约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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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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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11
杰博人力资源公司三年战略规划研讨会隆重召开
2011年11月20日,在杰博总部宁波,所有公司管理层以及各分公司负责人一起对杰博三年战略规划进行了热烈、客观的研讨,明确了战略方向和路径,对战略规划达成了共识。 本次战略规划研讨为杰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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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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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11
热烈祝贺宁波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隆重成立
2011年11月23日,在宁波开元大酒店隆重举行宁波人力资源行业协会成立大会。会上杰博人力资源公司被当选为宁波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陈龙云总经理也荣誉当选为宁波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理事。 此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成立,将成为宁波市乃至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的里程碑,将极大的促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有效提高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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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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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11
关于2011年最新社保费率的通知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58号),该政策将于今年11月底执行到期,从2011年12月起,我市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统一恢复按原有社会保险缴费政策规定执行,停止执行缓、降政策。我公司将于2011年12月起按照新的社保费率参保,特此通知各客户单位,新的社保缴费费率如下: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表 险种 总费率 其中单位所占费率 其中个人所占费率 城镇养老保险 28% 20% 8% 农民工养老保险 20% 12% 8% 城镇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10% 8% 2% 城镇大额医疗保险 1%+2元 1% 2元 农民工医疗保险 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 1.40% 1.40% 0 农民工大额医疗保险 0.1%+5元 0.10% 5元 失业保险(非农业户口) 3% 2% 1% 失业保险(农业户口) 2% 2% 0 工伤保险 0.5%-3.3% 0.5%-3.3% 0 生育保险 0.70% 0.70% 0 此缴费比率从2011年12月起开始施行。 附件1:《关于停止执行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缓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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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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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11
人社部公安部签署关于联合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合作备忘录
11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关于联合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合作备忘录》签署仪式在京举行。 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推进,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总量不断增加,基金流转环节越来越多,基金管理链条越来越长,做好基金安全工作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近年来,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社保基金欺诈行为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类社保领域中都不同程度存在,违规使用医保卡或者社保卡套取社会保险基金,冒用他人医保证件就医开药,退休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退休金,不良企业规避员工社保义务,重新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等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侵蚀了社会保险基金,损害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干扰了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影响社会保障功能的有效发挥。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关于联合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合作备忘录》建立了情报沟通和重大问题协商机制,双方将定期沟通情况、共享信息资源,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并指导各地共同防范和打击各类社会保险欺诈现象。该备忘录签署后,将大幅度提升工作效果,形成威慑态势,遏制犯罪势头的蔓延和发展,更加有效地解决养老金冒领、参保人员违规使用医疗保险卡骗取医药费用、医疗机构虚构医疗服务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问题,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完整安全,维护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部内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整合资源,加大反欺诈工作力度。落实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要情专报制度,及时了解各地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指导各地做好防范工作。建立经常性的案例分析汇总制度,找出欺诈案件发生的规律,研究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防范手段及工作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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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7 1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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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011
新生代农民工已成农民工主体 身份尴尬缺乏幸福感
新生代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58.4%,已成主体 59.4%的新生代农民工是夫妻一起外出的 近一半的新生代农民工有在城市定居的打算 为了全面和准确地掌握新生代农民工的状况,国家统计局在常规的农民工监测调查的基础上,2010年在10个省进行了新生代农民工专项调查,采用电话访问的方式了解新生代农民工在外的工作、生活状况、主观满意度和城市融入等方面的信息。 调查结果表明:(1)新生代农民工总人数为8487万,占全部外出农民工总数的58.4%,已经成为外出农民工的主体。(2)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素质整体较高;大多数人不再“亦工亦农”,而是纯粹从事二三产业;就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工作勤奋,仍是吃苦耐劳的一代。(3)新生代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部分新生代农民工有较大的工作压力,对收入的满意度较低,在“市民”和“农民”的身份认同中处于尴尬境地。(4)近一半的新生代农民工有在城市定居的打算,但是收入太低和住房问题成为制约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最主要的困难和障碍。 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达到8487万人,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58.4% 根据2009年对全国31个省的农民工监测调查,在所有外出农民工中,新生代农民工即1980年之后出生的外出农民工的比例超过了一半,占到58.4%。按照2009年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533万人来推算,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已经达到8487万人。 也就是说,1980年之后出生的农村从业劳动力占全部农村从业劳动力的26.4%,但是1980年之后出生的外出农民工已经占全部外出农民工的58.4%,使得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外出农民工的主体部分。 新生代农民工之所以逐渐成为外出农民工的主体,这主要是由于在进行就业选择时,较为年轻的农村劳动力选择外出从业的倾向明显更高。不同年龄段的农村劳动力的主要就业选择 ,以20-29岁和40-49岁这两个年龄组的农村劳动力为例进行对比,20-29岁年龄组的农村劳动力选择从事本地务农、本地非农活动和外出从业的比例分别为37.6%、13.2%和49.3%,而40-49岁年龄组的农村劳动力选择从事本地务农、本地非农活动和外出从业的比例分别为67.2%、21.1%和11.7%。 68.6%的新生代农民工来自中西部,72.3%的新生代农民工在东部地区务工 从输出地看,东部地区外出农民工中新生代农民工的比例为57.5%,中部和西部地区中新生代农民工的比例分别为61.2%和56.3%。可以看到,中部地区外出农民工中新生代农民工所占的比例最高,超过了60%。这主要是由于在中部地区1980年之后出生的农村劳动力更愿意选择外出从业所导致的。就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群体本身而言,来自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比例分别为31.4%、38.2%和30.4%。 从输入地看,分别在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中,新生代农民工的比例分别占到61.4%、54.7%和49.8%。就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群体本身而言,在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务工的比例分别为72.3%、12.9%和14.4%。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更倾向在东部地区务工。 已成家的新生代农民工大部分是夫妻一起外出,但是将子女留在老家 主要由于年龄的关系,约70%的新生代农民工还没有结婚。在新生代农民工中,1980年之后且1990年之前出生的已婚比例为33.8%,1990年之后出生的已婚比例仅为1.6%。这意味着,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要在外出务工期间解决从恋爱、结婚、生育到子女上学等一系列人生重大问题,需要受到更多政策上的关注。调查结果显示,在已婚的新生代农民工中,59.4%的新生代农民工是夫妻一起外出的。在有子女的新生代农民工中,62.9%的新生代农民工将子女留在老家。对于夫妻一起外出务工的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在一地务工,但是由于租不起房子,很多夫妇仍然是各自住在集体宿舍和工作地。夫妻一起外出务工的新生代农民工虽然独立租赁住房的比例提高到32.7%,但是仍然有超过40%的比例是居住在单位宿舍、工地工棚和生产经营场所,严重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幸福。 新生代农民工目前有子女的虽然不多,而且大多是学龄前儿童,但是从现实和前瞻性的角度看,由新生代农民工外出所带来的留守儿童问题需要引起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流入地政府不仅需要考虑农民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问题,还需要考虑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学龄前教育即幼儿园入园的问题。 在身份认同上处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尴尬境地,缺乏幸福感,新生代农民工的精神健康和心理疏导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在身份认同上,新生代农民工处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尴尬境地。新生代农民工对于“自己是老家的人”这一说法“非常同意”和“比较同意”的比例分别为46.3%和41.6%;对于“自己是农民“这一说法“非常同意”和“比较同意”的比例分别为23%和45.5%;对于“自己是城里人”这一说法“非常同意”和“比较同意”的比例分别为4.3%和18.5%。从城市融入的角度看,这显示出大部分的新生代农民工并不认为自己是城里人,在身份认同上更倾向于自己是“老家的人”甚至是“农民”。 但是,在选择“如果要比较生活状况,您会和什么人比”时,新生代农民工选择:城市居民、城里的农民工、农村的亲戚、老家村里的人、老家乡里的人、老家县里的人和说不清的比例分别为23.4%、23.6%、6.8%、19.3%、6.7%、3.6%和16.7%。可以看到,在选择生活的参照系时,新生代农民工明显地更倾向于与城里人相比较。这意味着,当新生代农民工感受到与城市人群生活和地位有差距时,逆反心理和苦闷情绪会更加强烈。 总体而言,新生代农民工缺乏幸福感。感到“比较幸福”和“非常幸福”的新生代农民工的比例分别只有30.6%和5%,而感到“很不幸福”和“不太幸福”的新生代农民工的比例达到3.2%和7.7%。也就是说,存在11%的新生代农民工感觉很不幸福或不太幸福,他们的心理疏导和精神健康问题需要引起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足够的重视。 近一半的新生代农民工有在城市定居的打算,但是收入太低和住房问题是制约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最主要的困难和障碍 在未来的打算上,接近一半的新生代农民工有在城市定居的打算。 “坚决不回农村”的新生代农民工占到8.1%,“尽量留在城市,实在不行再回农村”的占到37%。从婚姻状况看,未婚的新生代农民工打算将来在城市定居的比例更高。从性别看,新生代农民工中女性在城市定居的愿望更为强烈。在未婚的女性新生代农民工中,“坚决不回农村”和 “尽量留在城市,实在不行再回农村”的比例上升到12.5%和40.4%。 调查结果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认为,在城市定居下来的最主要的困难和障碍依次是“收入太低”、“住房问题”、“社会保障不完善”、“老人无法照料”、“子女教育问题”等。 67.2%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收入太低”是制约在城市定居的重要困难和障碍,63.2%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住房问题”是制约在城市定居的重要困难和障碍。可见,收入问题和住房问题是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下来所面临的最大困难和障碍。同时,认为“子女教育问题”、“老人无法照料”、“社会保障不完善”、“地位不平等”、“没有归宿感,难以融入城市生活”是制约在城市定居的重要困难和障碍的比例分别为16%、20.1%、24%、7.8%和13.5%。 摘自:人民论坛 《新生代农民工基本情况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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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7 1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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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011
珠三角三成港企或将倒闭 专家呼吁企业转型升级
针对近日香港工业总会关于珠三角三成港企将面临倒闭的预测,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谢泓9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表示,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收缩或倒闭或将难以避免,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并购等产业链合作方式,实现转型升级将成为这些企业的生存发展之路。 据此间媒体今日报道,香港工业总会副主席刘展灏表示,受欧美市场经济衰退和广东可能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双重影响,珠三角将有6万间港资企业大受拖累,年底将会有三成珠三角港企(约1.8万家)面临倒闭和收缩的危险。 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谢泓对此表示,不只是港企,珠三角的中小型企业目前都面临挑战,需要一个长期的调整。如果不转变经营方式的话,即使不受今年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也会面临倒闭的危险。 “倒闭不见得是坏事,中国社会要转型升级,一定的阵痛是必须的!”谢泓认为,那些劳动力密集型、缺少技术含量的企业一方面要通过转型来求生存,另一方面可通过收购、并购等产业链合作方式提升竞争力。 来自广东省有关部门的消息称,明年广东省有机会再度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港资企业的经营成本又将提高。刘展灏说,香港工业总会已将“冻结涨薪建议”发信给中央和广东省相关部门,希望能够获得接纳。 谢泓对此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作为劳资关系,企业不能仅仅把劳动力当成本,而应该作为企业的竞争力来看待。由于物价不断上涨,员工工资水涨船高是必然的。如果只因为调整工资就面临倒闭危险的话,企业该做的是转变经营方式,而不是减低员工工资标准。 财政部已经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细则。谢泓认为,鉴于目前大部分小微企业仍困难,对于小企业的减负政策仍需要加大力度。“国家应该与民间分担目前的困难,才能帮助企业调整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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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7 1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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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011
热烈祝贺杰博(重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校企合作成立
2011年10月26日,这一天在我们杰博公司的企业文化里又多添加了一幅精彩的图案,这一天在我们杰博(重庆分公司)又打开了一条“资源共享”的道路,通过前期重庆分公司张总的多次沟通和探讨,和学校合作终于达成了,这可是想到就必须做到的办事风格,可以说这次合作是很有价值意义的,因为提升我们公司的知名度和扩大我们的队伍,以至于可以更便捷的满足我们所需的人才,又可以说和校企合作是我们进一步的跨越,自从进入了21世纪很多老一辈的一线操作工人们都已经迈入了老年化阶段,现在很多80后90后都是父母的“心肝宝贝”舍不得让他们在一线操作,不想让他们重复他们的“道路”那么我们就可以从学校开始,提供他们锻炼的机会,明白踏踏实实才能做好事的道理。不管是一线的操作工还是公司的白领都能做出一番作为来,更可以说这次合作对于学校也是有很大的意义,因为在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中有很多学生在毕业之前我们可以免费提供实习地,提高学校的就业分配率的,(因为我们提供学生的实习基地都是大型的知名度高的企业)从而会提升学校的口碑,以至于提升招生额。难道你不觉得校企合作也是“多赢”的一项工程吗?我想答案是肯定的。你说对吗? 左图为校企合作签约仪式左为学院齐芳院长右为分公司张林张总 右图为参与这次活动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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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7 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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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011
杰博(宁波)公司出席“百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鄞州行”并做主题发言
10月27日,鄞州区举办了首届“百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鄞州行”活动,邀请了近百家省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汇聚鄞州,为鄞企转型升级,搭建引才之路,杰博(宁波)公司作为鄞州本土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受邀出席了此次活动,并作为鄞州服务机构代表作了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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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7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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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011
2011年宁波城市学院“寻找校园杜拉拉”暑期实践在杰博圆满结束
2011年6月30日到7月6日由宁波城市学院和鄞州团委组织的“寻找职场杜拉拉”暑期实践团队进驻杰博人力资源公司。杰博人力资源公司对这次实践活动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和安排,从增加大学生的岗位意识,明确学生职业规划意识,就业观念,和提升学生的职业技能方面给予了细致的实践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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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7 1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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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011
外企“虐工”事件频发暴露法律漏洞
一篇名为《集体辞职的古驰员工致古驰最高管理层的一封公开信》的网帖,让深圳GUCCI(古驰)旗舰店尴尬非常,“虐工”成为这个意大利时装品牌在华的新标签。 而记者通过梳理发现,古驰只是众多跨国公司伸向中国劳动者的黑手之一。在中国劳动市场上,外企正频繁上演在华员工“高付出,低回报”的把戏。 “喝水要申请,上厕所要报告” “古驰也许是一袭华美的袍子,但是却长满了虱子。”网帖详述了古驰深圳万象城店员工的非人“待遇”:“根据公司的规定,我们在每日长达十几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内不得坐下休息,不得喝水,不得进食,即使是孕妇,也不得在上班时间进食,即使在后台也不可以,违反8次规定会被解雇;也就是说,一个孕妇在工作时间为了补充营养,在后台吃8个苹果也可能会被解雇……前不久,我们因不堪忍受公司的非法劳动待遇和非人性劳动环境而集体辞职。” “喝水要申请,上厕所要报告,孕妇要上夜班,点货到凌晨两三点”。舆论矛头直指古驰公司,指责其缺乏科学以及人性化管理,冠以“血汗工厂”的称号。此事引起了强烈反响。 10月11日上午,中华全国总工会保障部部长邹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种行为一旦查实,我们深圳工会组织会同深圳的政法部门(对GUCCI)予以查处,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这种行为肯定是不行的。” 当晚,古驰公司发表声明,“对近日媒体的相关报道十分关注,也注意到少数几位前员工投诉的媒体报道”,“撤换有关的管理人员及店铺主管、建立和公司高层直接而保密的对话渠道”。 10月13日,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率相关部门和罗湖区总工会负责人,与古驰大中华区总裁黄家强、古驰中国人力资源总监佘亮等会谈,敦促该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反省。 外企“虐工”不是第一次 古驰并不是第一个出现在聚光灯下的“黑手”。2006年,肯德基的劳务派遣方式就备受质疑。 徐延格于1994年到北京肯德基公司从事仓储搬运工作;2004年4月,徐延格与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其公司的派遣工;2005年10月,徐延格因工作失误被北京肯德基公司辞退,由此发生劳动争议。 这位在肯德基工作了近11年的老员工因对被辞不满而起诉。随后,徐延格的32名工友陆续向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援助,希望改变肯德基的用工方式。 2006年8月8日,肯德基宣布停止使用劳务派遣录用员工。 今年7月22日,位于纽约的维权组织中国劳工观察(China Labour Watch)发布报告称,世界大型科技企业,如苹果、惠普和戴尔应对“血汗工厂”负责。 中国劳工观察派遣调查者到10家中国电子工厂产品线上工作,这些工厂组装苹果、戴尔、惠普、索尼、诺基亚、摩托罗拉及其他企业的产品。经过8个月的调查,发现员工的工作条件不符合职业道德,也违背中国法律。 在10家工厂中,9家非法强迫员工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9家只付基本工资。在12小时的换班制工作中,企业甚至要求员工不许交谈。一些工厂甚至不许员工使用洗澡间。报告还认为,惠普的组装工厂要求员工3秒完成一次组装任务,并持续站立10小时。 劳务派遣疑成“挡箭牌” 深究其因,劳务派遣的用工制度成为了众矢之的。“让众多跨国企业肆无忌惮的原因,便是劳务派遣制度本身存在问题。”长沙知名公益律师张艳分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队长牛西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古驰事件是典型的复杂劳务派遣。 深圳劳动部门日前已前往位于万象城附近的深圳GUCCI旗舰店进行调查。调查发现,深圳GUCCI旗舰店并没有以GUCCI的名义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该店实际工商注册名称为华润(深圳)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此外,古驰深圳旗舰店经营主体(华润第十三分店)与劳动用工主体——古驰(中国)公司不一致,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性质。古驰员工与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工作合同,签约后,他们首先被派遣到古驰上海总部,然后再派遣到深圳工作。 如此复杂的用工制度,让监管难上加难,劳工的权益很难保障。 因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漏洞,古驰在深圳发生的这起劳动纠纷案面临“异地监管”难题。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法制科科长马铎说,深圳的古驰店铺员工虽然归属古驰管理,但与这些古驰员工签订工作合同的,又是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即使最终认定古驰在用工方面存在违法行为而进行惩处,也将形成异地处罚,执行难度会加大。” “《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务派遣在第六十一条简单地规定了跨地区派遣,却没有对法律责任及执行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要作出跨国异地处罚的决定,确实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张艳律师认为。 规范用工须多管其下 在中华女子学院劳动法学教授刘明辉看来,要规范外企在华用工需要多管齐下。 “立法和执法者的支持是前提。”刘明辉向《法制周报》记者分析,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之所以泛滥成灾,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63条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被规避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但因为人力资源管理者将派遣工与非派遣工职业隔离,导致无工资可用来参照比对,从而架空了“同工同酬”的规定。 执法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审查其一般用工范围。特殊用工需要突破上述限制的,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加强劳动监察。 同时,外资企业要看清形势,尊重员工。外资劳动密集型企业最重要的应对措施是“人性化”管理和规范化。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跨国公司应遵循《供应商守则》,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对工人的恶劣劳动条件应该负监督之责。 此外,作为外企劳动参与者的当事人,更要有法律保护意识。劳动者必须养成审查合同条款的习惯,先看清内容再签字。 “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在用工单位未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情况下,可以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追究其连带责任。”刘明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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