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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博重庆分公司举办“员工接待日”活动
为更好的倾听员工心声,切实帮助员工解决工作上存在的困惑、生活上遇到的问题,本着“关心工作、关心生活、关心成长”的杰博服务文化,“为客户服务的心,永无止境;为员工服务的心,永无止境”的服务宗旨, 致力于成为中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员工服务效率”和“员工满意度”最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目标,2011年12月23日我司联合客户单位举办了杰博重庆分公司“员工接待日”活动。 此次“员工接待日”主要涵盖有员工咨询接待(社保咨询)、员工满意度调查、投诉接待等员工关心的内容。员工在得到满意回答的同时也大大提升了客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现场热度高涨! 本次活动不仅为派遣员工解决了疑惑,更得到了客户单位的一致认可,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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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1 1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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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
2012
欢乐吉祥杰博喜迎龙年 团结奋进伙伴共谱新篇
——记杰博2012元旦联欢晚会 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 丰收的喜悦正在绽放,2011年12月31日晚6点,主题为“欢乐 畅想”的杰博2012元旦晚会在宁波江南绿洲大酒店绿洲厅拉开惟幕。 5点半左右,嘉宾、朋友和员工及家属陆续到场,大家齐聚一堂,分享收获的喜悦,放飞新年的祝福和希望,共同迎接新年的到来! 陈龙云总经理上台发表了新年贺辞,他首先向大家总结了杰博在2011年在取得的辉煌的成绩,肯定了一年来全体杰博人的付出和努力,也表达了公司在2012年新的展望和目标。最后,他热情洋溢地表达了对在场所有的嘉宾、朋友、员工和员工家人的新年的祝福。 整场晚会节目丰富多彩,在每个阶段的节目中穿插激动人心的抽奖节目,让整个晚会节目的氛围高潮迭起,声浪不断。一首首动人的旋律,一张张杰博人的笑脸,这是杰博人的舞台,这是畅想杰博新蓝图的大聚会。 伴随着热情的音乐,夺目的光彩,灿烂的笑脸,喜悦的心情,全体杰博人满怀豪情,扬帆启航! 表演者的风采 唱完,干一杯 活泼的女主持人,幽默的男主 获奖的赶快上来啊! 获奖了,我高兴! 看节目,别忘了吃饭啊! 看谁幸运! 帅哥的歌! 特等奖获得者,心里那个美啊! 写上你的祝福 总经理新年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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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6 1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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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
2012
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1、本市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一系列文件?答: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本市对如何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行了研究,其中有一些政策问题,在《社会保险法》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又直接涉及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以,要在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及时进行调整。 2、《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本市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政策有何调整?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本市相关规定,本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3、本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不需办理参保手续。 4、《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医保方面会有什么政策变化?答:《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使参保人员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比方说,《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予支付范围将进行调整,相关文件正在制定中。调整医保不予支付范围后,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是,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有些什么规定?具体做了哪些调整?答:《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费率、费基及缴费主体、待遇项目和支付渠道、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依据《社会保险法》的原则和精神,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制度适用范围、待遇水平、基金支出项目、工伤认定程序和范围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为了保证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社会保险法》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借鉴了国际经验和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三是加大了强制力度。《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使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能够尽快得以落实。同时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6、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那么对于这些用人单位是否也有一定的处罚规定?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生育保险与女职工利益切身相关,《社会保险法》中对生育保险有什么调整吗?答:《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享受对象、缴费基数、待遇项目、计发办法及列支渠道都作了法律规定,其中与生育妇女生育待遇密切相关的是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社会保险法》将从业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般来说,生育妇女相对比较年轻,从业的生育妇女进单位的时间不会太长,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基数,将使大部分生育妇女受益,同时也更好地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8、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如何计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答: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在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来讲,就是先用女职工前12个月内不同工作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数,然后加总后除以12个月得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举例:女职工王某在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分别在A公司工作6个月、B公司工作3个月、C公司3个月,A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B公司6000元、C公司10000元,则王某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即为:(4000元X6+6000元X3+10000元X3)/12=6000元 9、生育保险相关待遇计算方法改变后,领取标准有何改变?答: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项。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按照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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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6 08: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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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11
珠三角出现用工荒迹象 500强招工识字即可
每年春节前后,珠三角的中小企业就开始面临招工难的困境,加上原材料上涨以及人民币升值的影响,今年的情况似乎更为严重。本月初,珠海最大的外资企业伟创力挂出横幅:“大量招募35-50岁识字工人”,这个世界五百强企业突然大降门槛,标准“跳水”,让人惊讶不已。 近日,羊城晚报记者走访多家企业,发现为应对招工难问题,企业的要求大都一再放低。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林平凡认为,招工难问题已经不太可能出现转机。 识字就能进500强 本月中旬,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的伟创力在其厂区多个围栏上挂出横幅“大量招募35-50岁识字工人”,一时间让周边西埔村、新堂村的村民大为感慨。该企业在珠三角多个招聘网站也挂出类似招聘广告,称因扩大生产急招大量男女普工,“35—50岁能识字即可”,截止日期为11月28日。 现年24岁的阿忠在四年前中专毕业后进入伟创力工作,他说当时进厂时在年龄以及学历等要求上都非常严格,18到25岁的年青人比较容易进,35岁以上的如果学历高的话就可以直接做高管,很少有当普工的。但这几年越来越多初中毕业的“大叔阿姨”进入工厂,在生产线上从事普工工作。而今,“只要认识字就能进了”。 在伟创力所在的新青工业区周边村落,很多村民都收到了招聘的传单。据伟创力相关负责人解释,用工有缺口是事实,但招聘大龄的识字工人并不能说是用工标准“跳水”,应当理解成是在解决四五十岁就业难人群的就业问题。该负责人介绍,这些工人进厂后要经过培训方能上岗。 斗门区井岸镇新堂村的娜姐年近5旬,有着7层楼的出租屋,但由于近年来外来工减少租金上不去,她为了还清建房时的欠款,选择进入了伟创力,和年轻人一起在流水线上做,她说:“工作强度很大,但是没办法。” 8个焊工6个要走 “现在已成习惯性地招不到人了。”珠海九圆热交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凤林提到招工难时,从情绪激动到几近哽咽。这家公司是珠海高新区第一批入驻的企业,规模不大,最高峰时只有60多人,现在走了10多个。已近花甲的刘凤林说,现在公司50岁以上的工人就有4个,还有几个有点语言障碍的残疾人士,“因为有残疾人,倒是免了一些税,”他无奈地说,“辛苦培养的人才都走掉了。” 类似九圆这样技术含量较高的特种行业,旗下员工如电焊工必须要有行业内的资格证才能正式上岗。刘凤林说,每年要花费近2万元来培养一个电焊工,这费用由公司预付,之后在员工的薪水中分期扣回,目前焊工的待遇每个月3000元以上。但目前刘凤林遇到的问题是,“今年培养的八个电焊工有六个要走”。 珠海展望打印耗材厂厂长王东也很纳闷。他说,这一两个月突然变得形势严峻起来。王东说现在厂里的工人比前几个月少了40多个,“虽然劳动合同一签两年,但现在的年轻人说不干就不干。”作为在珠海少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王东说行业内上百家企业都正在遭遇同样的困境。 招工难难有转机 珠海乃至珠三角企业“招工难”的问题已经不是件新鲜事。国家统计局珠海调查队今年前三个季度的“珠海企业景气调查简要分析”连续三次提到,“招工困难”成为近两年困扰企业的两大难题之一,且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招工难、人才短缺现象依然明显,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及高层次管理人才短缺。 “招工难的问题,实际上从2005年之后就一直存在,”林平凡认为,现在珠三角的人力资源优势正在逐渐减弱,随着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廉价劳动力数量也在迅速减少,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出现转机,招工难的问题会越来越紧张”。 林平凡预测,中小企业的生存到明年还将更艰难,由于内地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劳动密集型企业迁往内地,而同时珠三角的工资待遇与内地相比并没有高出多少,并且生活成本相对较高,这导致一大批早期农民工选择离开沿海城市,回到家门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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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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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11
人社部发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努力提升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当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呈总量居高态势。针对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机制普遍缺失、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弱化等比较突出的问题,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精神,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规定》分为总则、协商、调解、附则四部分,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规定》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明确要求。二是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规定》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预防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建立小额简单案件由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由总公司(总厂、总部)调解委员会处理的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同时,明确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四是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规定》明确调解委员会除了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的基本职责外,还具有“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等职责,既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又体现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管理环节上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的要求,同时也为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五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为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当事人更多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六是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规定》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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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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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11
人保部研究制定劳务派遣法规 防止滥用派遣制度
一名外来务工者准备在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幢高层建筑上进行外立面清洁作业 劳务派遣滥用,侵犯劳动者权益,成因比较复杂,有企业逃避责任的问题,有法规不配套的问题,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劳动保障不完善的因素。怎样遏制劳务派遣纠纷,参与立法人员、律师、劳务派遣公司多方建言。 完善法规,防止滥用派遣 明确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规范派遣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中有12个条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6个条文专门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但是,劳务派遣滥用并没有得到遏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祖沛认为,要抓紧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界定劳务派遣的就业岗位范围,以规范劳务派遣的适用领域。 “首先应对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作更加明确的界定。”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时福茂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这“三性”如何落实,是《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就一直存在的争议。 实际上,规定这“三性”,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用工单位以被派遣劳动者来代替正式职工,危害到职业的稳定性。但目前来看,执行效果并不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副主任陈斯喜参与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后发现,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存在着过滥现象。他建议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对“三性”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使劳务派遣真正回归到《劳动合同法》原来的定位上来。 规范参保,防止工伤纠纷 用工单位实际使用派遣工,应作为工伤保险的首要责任人 据了解,很多劳务派遣纠纷背后都存在异地派遣的问题。异地派遣带来的异地参保,不仅存在同工不同待遇的问题,还会面临工伤救治、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索赔等程序方面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有义务及时救治。但是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够最先控制险情、将职工送往医院救治的只有用工单位,不可能等到派遣单位来处理。 时福茂说,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派遣单位不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派遣工必须到派遣单位所在地申请认定工伤,这对于已经受到事故伤害的派遣工来说是非常困难的。 对此,时福茂建议,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伤保险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实际使用派遣劳动者,应当作为工伤保险的首要责任人。如果用工单位没有给派遣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对派遣职工进行赔偿,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加强甄别,防止虚假派遣 在固定岗位长时间使用派遣工,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派遣被滥用,无一例外都是用工单位为了规避责任而损害员工切身利益的做法,这也直接反映了用工单位对待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心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广东省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旭阳近年来经手了大量因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引起的纠纷,一个系列案动辄几十上百人,上至电视台采编人员、金融电信企业员工,下至普通工厂员工,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点是,用工单位均想通过“劳务派遣”这一名词割断与员工的事实劳动关系。 王旭阳表示,从当前条件出发,要改变劳务派遣被滥用、发生纠纷互相“扯皮”的局面,劳动部门应该加强监察,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立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甄别。 王旭阳建议,如果用工单位在固定岗位长时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就应当据此认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否定其虚假的劳务派遣关系,避免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之间来回奔波。同时对有意滥用劳务派遣以规避责任的企业予以处罚,这样才可刹住此歪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哈斯巴根还提到,应加强对企业劳动监察队伍建设。据介绍,当前每名劳动执法监察员面对1700多个用人单位,“这个力量太薄弱了,与劳动监察的任务很不适应。” 严格准入,防止公司泛滥 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备案,杜绝在这一行业出现“皮包公司” 据介绍,劳务派遣纠纷增多,与劳务派遣公司良莠不齐也有莫大关系。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简单,目前除了在工商部门注册外,并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备案,导致劳务派遣公司大量出现,质量难以保证。 时福茂说,由于设立劳务派遣公司不需要一定规模的场地、设备、人员,如果没有监管,很可能在这一行业出现“皮包公司”,这些公司只是临时租借了办公室、三五个工作人员,不具备人力资源培训、管理的能力,而只想通过劳动力的转手赚钱。一旦将来有纠纷发生,劳动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证。 事实上,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也期待着完善法规、加强监管。北京一位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监管,只有外部环境变得更加健康,我们才能更有发展的动力,也才能实现多赢局面。” 部委连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 尽快研究制定劳务派遣法规 在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表示,下一步将加强规范劳务派遣。 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或专门法规;进一步对派遣公司进行规范管理,从办公场所、注册资金、经营人员、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等方面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备相关经营条件、违法派遣、损害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清理和取缔。 二是开展劳务派遣用工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岗位和用工情况备案制度,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派遣有合同、上岗有培训、报酬有保障、参保有办法、岗位有安全、维权有渠道。 三是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企业及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务用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大对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履行责任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经营者守法和履约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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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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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11
杰博人力资源公司三年战略规划研讨会隆重召开
2011年11月20日,在杰博总部宁波,所有公司管理层以及各分公司负责人一起对杰博三年战略规划进行了热烈、客观的研讨,明确了战略方向和路径,对战略规划达成了共识。 本次战略规划研讨为杰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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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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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11
热烈祝贺宁波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隆重成立
2011年11月23日,在宁波开元大酒店隆重举行宁波人力资源行业协会成立大会。会上杰博人力资源公司被当选为宁波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陈龙云总经理也荣誉当选为宁波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理事。 此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成立,将成为宁波市乃至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的里程碑,将极大的促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有效提高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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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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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11
关于2011年最新社保费率的通知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58号),该政策将于今年11月底执行到期,从2011年12月起,我市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统一恢复按原有社会保险缴费政策规定执行,停止执行缓、降政策。我公司将于2011年12月起按照新的社保费率参保,特此通知各客户单位,新的社保缴费费率如下: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表 险种 总费率 其中单位所占费率 其中个人所占费率 城镇养老保险 28% 20% 8% 农民工养老保险 20% 12% 8% 城镇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10% 8% 2% 城镇大额医疗保险 1%+2元 1% 2元 农民工医疗保险 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 1.40% 1.40% 0 农民工大额医疗保险 0.1%+5元 0.10% 5元 失业保险(非农业户口) 3% 2% 1% 失业保险(农业户口) 2% 2% 0 工伤保险 0.5%-3.3% 0.5%-3.3% 0 生育保险 0.70% 0.70% 0 此缴费比率从2011年12月起开始施行。 附件1:《关于停止执行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缓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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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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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11
人社部公安部签署关于联合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合作备忘录
11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关于联合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合作备忘录》签署仪式在京举行。 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推进,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总量不断增加,基金流转环节越来越多,基金管理链条越来越长,做好基金安全工作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近年来,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社保基金欺诈行为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类社保领域中都不同程度存在,违规使用医保卡或者社保卡套取社会保险基金,冒用他人医保证件就医开药,退休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退休金,不良企业规避员工社保义务,重新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等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侵蚀了社会保险基金,损害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干扰了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影响社会保障功能的有效发挥。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关于联合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合作备忘录》建立了情报沟通和重大问题协商机制,双方将定期沟通情况、共享信息资源,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并指导各地共同防范和打击各类社会保险欺诈现象。该备忘录签署后,将大幅度提升工作效果,形成威慑态势,遏制犯罪势头的蔓延和发展,更加有效地解决养老金冒领、参保人员违规使用医疗保险卡骗取医药费用、医疗机构虚构医疗服务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问题,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完整安全,维护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部内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整合资源,加大反欺诈工作力度。落实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要情专报制度,及时了解各地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指导各地做好防范工作。建立经常性的案例分析汇总制度,找出欺诈案件发生的规律,研究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防范手段及工作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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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7 1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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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011
新生代农民工已成农民工主体 身份尴尬缺乏幸福感
新生代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58.4%,已成主体 59.4%的新生代农民工是夫妻一起外出的 近一半的新生代农民工有在城市定居的打算 为了全面和准确地掌握新生代农民工的状况,国家统计局在常规的农民工监测调查的基础上,2010年在10个省进行了新生代农民工专项调查,采用电话访问的方式了解新生代农民工在外的工作、生活状况、主观满意度和城市融入等方面的信息。 调查结果表明:(1)新生代农民工总人数为8487万,占全部外出农民工总数的58.4%,已经成为外出农民工的主体。(2)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素质整体较高;大多数人不再“亦工亦农”,而是纯粹从事二三产业;就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工作勤奋,仍是吃苦耐劳的一代。(3)新生代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部分新生代农民工有较大的工作压力,对收入的满意度较低,在“市民”和“农民”的身份认同中处于尴尬境地。(4)近一半的新生代农民工有在城市定居的打算,但是收入太低和住房问题成为制约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最主要的困难和障碍。 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达到8487万人,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58.4% 根据2009年对全国31个省的农民工监测调查,在所有外出农民工中,新生代农民工即1980年之后出生的外出农民工的比例超过了一半,占到58.4%。按照2009年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533万人来推算,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已经达到8487万人。 也就是说,1980年之后出生的农村从业劳动力占全部农村从业劳动力的26.4%,但是1980年之后出生的外出农民工已经占全部外出农民工的58.4%,使得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外出农民工的主体部分。 新生代农民工之所以逐渐成为外出农民工的主体,这主要是由于在进行就业选择时,较为年轻的农村劳动力选择外出从业的倾向明显更高。不同年龄段的农村劳动力的主要就业选择 ,以20-29岁和40-49岁这两个年龄组的农村劳动力为例进行对比,20-29岁年龄组的农村劳动力选择从事本地务农、本地非农活动和外出从业的比例分别为37.6%、13.2%和49.3%,而40-49岁年龄组的农村劳动力选择从事本地务农、本地非农活动和外出从业的比例分别为67.2%、21.1%和11.7%。 68.6%的新生代农民工来自中西部,72.3%的新生代农民工在东部地区务工 从输出地看,东部地区外出农民工中新生代农民工的比例为57.5%,中部和西部地区中新生代农民工的比例分别为61.2%和56.3%。可以看到,中部地区外出农民工中新生代农民工所占的比例最高,超过了60%。这主要是由于在中部地区1980年之后出生的农村劳动力更愿意选择外出从业所导致的。就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群体本身而言,来自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比例分别为31.4%、38.2%和30.4%。 从输入地看,分别在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中,新生代农民工的比例分别占到61.4%、54.7%和49.8%。就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群体本身而言,在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务工的比例分别为72.3%、12.9%和14.4%。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更倾向在东部地区务工。 已成家的新生代农民工大部分是夫妻一起外出,但是将子女留在老家 主要由于年龄的关系,约70%的新生代农民工还没有结婚。在新生代农民工中,1980年之后且1990年之前出生的已婚比例为33.8%,1990年之后出生的已婚比例仅为1.6%。这意味着,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要在外出务工期间解决从恋爱、结婚、生育到子女上学等一系列人生重大问题,需要受到更多政策上的关注。调查结果显示,在已婚的新生代农民工中,59.4%的新生代农民工是夫妻一起外出的。在有子女的新生代农民工中,62.9%的新生代农民工将子女留在老家。对于夫妻一起外出务工的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在一地务工,但是由于租不起房子,很多夫妇仍然是各自住在集体宿舍和工作地。夫妻一起外出务工的新生代农民工虽然独立租赁住房的比例提高到32.7%,但是仍然有超过40%的比例是居住在单位宿舍、工地工棚和生产经营场所,严重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幸福。 新生代农民工目前有子女的虽然不多,而且大多是学龄前儿童,但是从现实和前瞻性的角度看,由新生代农民工外出所带来的留守儿童问题需要引起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流入地政府不仅需要考虑农民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问题,还需要考虑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学龄前教育即幼儿园入园的问题。 在身份认同上处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尴尬境地,缺乏幸福感,新生代农民工的精神健康和心理疏导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在身份认同上,新生代农民工处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尴尬境地。新生代农民工对于“自己是老家的人”这一说法“非常同意”和“比较同意”的比例分别为46.3%和41.6%;对于“自己是农民“这一说法“非常同意”和“比较同意”的比例分别为23%和45.5%;对于“自己是城里人”这一说法“非常同意”和“比较同意”的比例分别为4.3%和18.5%。从城市融入的角度看,这显示出大部分的新生代农民工并不认为自己是城里人,在身份认同上更倾向于自己是“老家的人”甚至是“农民”。 但是,在选择“如果要比较生活状况,您会和什么人比”时,新生代农民工选择:城市居民、城里的农民工、农村的亲戚、老家村里的人、老家乡里的人、老家县里的人和说不清的比例分别为23.4%、23.6%、6.8%、19.3%、6.7%、3.6%和16.7%。可以看到,在选择生活的参照系时,新生代农民工明显地更倾向于与城里人相比较。这意味着,当新生代农民工感受到与城市人群生活和地位有差距时,逆反心理和苦闷情绪会更加强烈。 总体而言,新生代农民工缺乏幸福感。感到“比较幸福”和“非常幸福”的新生代农民工的比例分别只有30.6%和5%,而感到“很不幸福”和“不太幸福”的新生代农民工的比例达到3.2%和7.7%。也就是说,存在11%的新生代农民工感觉很不幸福或不太幸福,他们的心理疏导和精神健康问题需要引起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足够的重视。 近一半的新生代农民工有在城市定居的打算,但是收入太低和住房问题是制约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最主要的困难和障碍 在未来的打算上,接近一半的新生代农民工有在城市定居的打算。 “坚决不回农村”的新生代农民工占到8.1%,“尽量留在城市,实在不行再回农村”的占到37%。从婚姻状况看,未婚的新生代农民工打算将来在城市定居的比例更高。从性别看,新生代农民工中女性在城市定居的愿望更为强烈。在未婚的女性新生代农民工中,“坚决不回农村”和 “尽量留在城市,实在不行再回农村”的比例上升到12.5%和40.4%。 调查结果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认为,在城市定居下来的最主要的困难和障碍依次是“收入太低”、“住房问题”、“社会保障不完善”、“老人无法照料”、“子女教育问题”等。 67.2%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收入太低”是制约在城市定居的重要困难和障碍,63.2%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住房问题”是制约在城市定居的重要困难和障碍。可见,收入问题和住房问题是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下来所面临的最大困难和障碍。同时,认为“子女教育问题”、“老人无法照料”、“社会保障不完善”、“地位不平等”、“没有归宿感,难以融入城市生活”是制约在城市定居的重要困难和障碍的比例分别为16%、20.1%、24%、7.8%和13.5%。 摘自:人民论坛 《新生代农民工基本情况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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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7 1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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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三成港企或将倒闭 专家呼吁企业转型升级
针对近日香港工业总会关于珠三角三成港企将面临倒闭的预测,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谢泓9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表示,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收缩或倒闭或将难以避免,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并购等产业链合作方式,实现转型升级将成为这些企业的生存发展之路。 据此间媒体今日报道,香港工业总会副主席刘展灏表示,受欧美市场经济衰退和广东可能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双重影响,珠三角将有6万间港资企业大受拖累,年底将会有三成珠三角港企(约1.8万家)面临倒闭和收缩的危险。 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谢泓对此表示,不只是港企,珠三角的中小型企业目前都面临挑战,需要一个长期的调整。如果不转变经营方式的话,即使不受今年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也会面临倒闭的危险。 “倒闭不见得是坏事,中国社会要转型升级,一定的阵痛是必须的!”谢泓认为,那些劳动力密集型、缺少技术含量的企业一方面要通过转型来求生存,另一方面可通过收购、并购等产业链合作方式提升竞争力。 来自广东省有关部门的消息称,明年广东省有机会再度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港资企业的经营成本又将提高。刘展灏说,香港工业总会已将“冻结涨薪建议”发信给中央和广东省相关部门,希望能够获得接纳。 谢泓对此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作为劳资关系,企业不能仅仅把劳动力当成本,而应该作为企业的竞争力来看待。由于物价不断上涨,员工工资水涨船高是必然的。如果只因为调整工资就面临倒闭危险的话,企业该做的是转变经营方式,而不是减低员工工资标准。 财政部已经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细则。谢泓认为,鉴于目前大部分小微企业仍困难,对于小企业的减负政策仍需要加大力度。“国家应该与民间分担目前的困难,才能帮助企业调整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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