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贯彻实施新《社会保险法》
2011.08.12

 《社会保险法》从11年下半年起生效,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在6月28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外来从业者都进“城保”  
        根据新规定,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简称“城保”),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保”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鲍淡如表示,外来从业人员参保没有附加条件。考虑到企业和农民工(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承受能力,实行了两个过渡,一是险种过渡,二是缴费基数过渡。险种过渡就是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基数则用5年的时间逐步与城保的标准一致,但这5年给予优惠。
     ●部分“镇保”转为“城保”    
        本市郊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保”相关规定执行。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7月起应当停止“镇保”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保”。新政策并不意味着综合保险和“镇保”废止。按照新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人群按新文件执行,原有的“综保”和“镇保”中的部分人群可能暂时不作变动。
     ●外籍人员参保办法在研究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外籍人员参保具体办法,在国家具体办法尚未出台前,本市仍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7月1日起,本市还将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市政府近日下发了相关通知。 具体内容有: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可一次性发放;医保先行支付确保参保人获及时救治;失业人员同享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大幅度提高;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调整。
资料来源上海《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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